上期,小主播给大家介绍了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关于款项支付方面的新增规定。那么新《条例》在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方面,又有哪些变化呢?今天小主播继续给大家介绍。
此次修改的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二是建立约谈通报制度。明确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三是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以上就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后的所有变化啦,此次修订填补了原条例执行中的制度漏洞(如部门职责不清、约束力不足),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从支付行为规范到失信惩戒形成闭环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全面的权益保障。未来,随着条例落地,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市场地位及发展韧性有望显著增强,将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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