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一直以来,国家也在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体系,谋划推出更多精准政策举措,来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3月24日,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公开发布,那么新修订的《条例》和此前相比,有了哪些变化呢?今天小主播给大家一一介绍。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本次条例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7条。
在总则部分,为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新《条例》第四条增加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
新《条例》第五条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即: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此外,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章“款项支付规定”是此次《条例》新设的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三是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此次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我们下期继续为大家介绍,请持续关注我们《你知道吗》栏目哦。欢迎大家留言和转发,我们下期再见。
